夫妻一方只有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中自己所有的部分。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其中只有一方對財產的處置屬于無權處分。
如果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立遺囑送給情人是無效,且違反了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
《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危害和歧視。”
這一法條明確規定,即使是第三者生的孩子,也擁有與妻子生的孩子一樣的權利。
只要非婚生子女能夠有效地證實自己的身份,面臨生父母遺產的繼承問題,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平等的繼承權,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
通俗地說,即孩子是無辜的,無論其父母的關系是否受法律保護,孩子個人的權益,任何人不得干涉侵犯。
夫妻共同遺囑的訂立除應遵循《繼承法》關于遺囑訂立的相關要件外,還應具備:
1、雙方存在合法的夫妻關系。無效婚姻下的“夫妻”設立的共同遺囑因不具備共同基礎,所以不能設立共同遺囑。
2、夫妻雙方都具備立遺囑的能力,任何一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共同遺囑無效;
3、夫妻雙方必須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二人設立該份遺囑的目的是一致的;
4、夫妻雙方不能在共同遺囑中剝奪生存一方的遺囑撤銷權,否則就會限制生存一方自由處分其合法財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