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跟蹤法。離婚案件中,在接受一方當事人的委托后,以收集證據為目的的跟蹤,不應該被認為是違法行為。跟蹤的目的,在于了解和掌握被跟蹤人的生活規律、作息去向,通過其工作、生活中的情節,來判斷和取得其是否存在過錯的證據。這一服務過程一般有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瞄準對象。將被跟蹤人的照片、錄像或其他資料告知委托人,鎖定被調查對象。
第二階段:實施跟蹤。一般以兩周為一階段,對特定對象的生活、工作場景予以觀察,發現有無異常。一般情況下,一兩天工夫很難摸準一個人的生活規律以及生活真實場景,用一周到兩周時間,基本上可以解決問題。
第三階段:總結歸納。將一個周期以來,被調查人出入的場合、接觸的人員予以播放分析,歸納總結,向委托人匯報,并交付相關證據材料。
(2)拍攝法。若發現可能存在曖昧關系人員,或是可能同居或幽會的場所,或者是被調查人與其他異性存在親昵動作的舉動,受委托人可以用攝像機或照相機拍攝作為初步證據材料。
(3)錄音法。對于以膠帶為介質的錄音材料,基本上不容易被改動,因此,只要錄音手段和錄音器材合法,證據效力較高。而對于以數碼器材如MP3、錄音筆等數碼設備錄制的錄音材料,在原始錄制后,復制以及編輯相對可能性較大,容易為對方否認,對法院采納有一定的難度。
法律賦予了當事人“誰主張、誰舉證”的權利義務,當事人自然有權委托代理人代為收集調查取證。被委托人不論是誰,只要其采用合法的手段、使用合法的器械取來的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就是有效證據,只是其證明力大小有待法官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