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生活條件的優越或是工作兩地的分開,聚少離多,許多男女雙方可能會在結婚后,會有其它的交際,難免會產生情愫,容易發生婚內出軌的事情。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關于婚內出軌并有了孩子財產如何分配?
一、婚內出軌并有了孩子財產如何分配
婚內出軌也就是婚外情,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方有婚外情是法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較大,有婚外情行為的一方是過錯方,但是法律上婚外情的認定會比常人理解的嚴格。
另外法律上并沒有規定在撫養權和財產分配中對有婚外情行為一方不分或者少分,但是根據過錯情形,實際判決中對非過錯方會有一些照顧,非過錯方也可以要求過錯方給予一定的賠償。
兩周歲以內的小孩一般撫養權會判給母親,如果小孩超過了兩周歲,那么法院會從有益于小孩身心發育的角度出發考慮撫養權的分配問題。如果有不止一個小孩,一般來講兩邊都會分配小孩,除非一方有不適合撫養小孩的情形,不然不會將幾個小孩都判歸一方撫養。
孩子兩周歲以后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孩子在十周歲以后,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同時,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除了法律規定的其他幾種情況外,離婚的話一般一人一半。如果他存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婚內出軌是否涉及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方婚內出軌如何取證
1、這捉奸盡可能邀伴同行
有些當事人出于家丑不外揚或者其他原因,知道對方在與他人通奸時,自己一個人去逮。這樣的結果,一旦涉訟,當事人所看到一切,在法律上僅是相當于當事人陳述,只要對方否認,則不能認定。
當知道對方準備或者正在與他人通奸時,盡可能邀請二到三個愿意出庭作證的人一起前往捉奸,并盡可能用照相、錄音、攝像等方式作好影像記錄。
2、盡可能多地收集間接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
在現實生活中,能夠取得“捉奸在床”的直接證據少之又少,往往需要收集盡可能多的間接證據,如:qq或微信聊天記錄、電話記錄、短信內容、電子或紙質書信、兩人在公共場合較為親密的照片、一起旅游的合影、租房合同、物業和水電費憑據、開房記錄、票據、視聽資料、證人證言、互贈禮物、村(居)委會、派出所的證明等等,這些間接證據單獨一樣一般無法成立,但如果綜合起來形成證據鎖鏈,則可認定事實成立。
3、對易消失、更改的證據及時保全、固定
有些證據可能是稍縱即逝的,比如通奸現場等無法再現的場景,可以通過請求公權介入做筆錄的方式固定,比如電子版、手機短信類容易被刪改的證據,一旦取得最好及時通過公證的方式保全,這樣,即使對方以后刪除或者更改,也不受影響。
4、監聽監視須謹慎
一些當事人為了取得配偶方不忠的證據,通過不正當途徑采購、安裝監聽和監視設備,而我國法律對這些設備的使用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稍有不慎則可能會違反相關法律,最終不僅因為取證違法所取得的證據不被采信,還可能因為侵害第三方的民事權利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甚至可能讓自己承擔行政以及刑事責任。
5、適當借助公權
當事人擅自闖入他人住宅取證,一方面可能引發侵權責任,另一方面也可能會導致所取得的證據不被采信,或者證明力低下等。有時候,適當借助公權介入不失為一種好辦法。
6、證明“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思路
根據法律規定,重婚罪的構成要求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且周圍的人也認為其為夫妻,而我國刑法規定的重婚罪又是自訴案件,即需要控訴一方當事人自己去完成舉證,公權力一般不主動介入,舉證的難度極大。
現實生活中,重婚取證一般會有:以夫妻名義申報戶口、購買及租賃住房、舉行婚禮等。我國婚姻登記與戶籍登記并未聯網,往往會出現登記結婚了戶口上仍為未婚的情形,這樣就可能出現登記后的一方,又異地與他人登記結婚,如果同時調取到兩份結婚證,這就是確鑿的直接證據,但現實中這種情況并不多見;除此之外,就需要調取同居雙方其他方面的證據,比如:對外以“老公老婆”介紹身份,以夫妻名義旅游聚會;鄰居和親友證言;如果與第三者生育子女,雙方以配偶身份簽字或者小孩出生醫學證明記載雙方為父母親等。
7、法庭調查中巧妙發問,確認相關事實
根據法律,如果一方當事人承認的事實,可以免除另一方的舉證責任。如果經過前述努力,仍無法取得足夠證據,有時也不要悲觀泄氣,有時利用法庭調查中互相發問環節,通過巧妙的問話設計,讓對方在回答問題中承認相關事實或者將本不完整的證據鏈補充完整起來,也可能會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