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各大地區離婚的問題成為大家討論的熱點話題,協議離婚根據新規要通過冷靜期,很多人因此放棄了,決心要離婚的對方不同意只能通過訴訟離婚,那離婚案件能否調解結案?
一、離婚案件能否調解結案
可以。律師一般也是勸和不勸離的,能不離婚盡量和好,實在要離可以通過司法程序。但若無法定離婚硬性條件,第一次起訴如對方不同意離婚,法院可能判決不準離婚。但六個月后可以再次起訴,法院大多會判決準予離婚。很多人會說時間周期太長,其實剛才說的是法定程序,但離婚案件可以爭取調解結案。起訴后調解,有律師和法官參與,與自行調解不一樣。
二、難調解的離婚案件有哪些
1、家庭暴力離婚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進行調解,在很多情況很難達成調解協議。這是因為調解需要雙方在平等的基礎上主張自己的權利,而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受害方往往因懼怕施暴方而不敢主張或堅持自己的主張,因此缺乏與受害人平等協商解決問題的能力。雙方之間的這種權利結構的失衡,使得調解應具備的重要的平等和自愿蕩然無存。
2、缺席審理離婚案件。缺席離婚案件一般分兩種情形:一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達方式缺席開庭;另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而缺席開庭。在辦理該類案件時有許多問題不容忽視。
三、離婚案件的證據材料有哪些
1、提供婚姻關系存在的有效證明。
2、證明婚后感情的證據。婚后感情好壞或一般的事例證明,分居時間和原因的證明。
3、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材料。是否婚生、收養、繼子女。成年子女經濟是否獨立、子女與父母的關系、夫妻雙方對未成年子女撫養的條件。
4、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有北京偵探事務所五種情形可視為感情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5、曾進行過離婚訴訟的,應提供原審案件法律文書,撤訴的應提供撤訴的準確時間。
6、提供有無和好可能的證據材料,包括曾進行過調解或和好工作的情況,訴訟前雙方分居或共同生活情況,雙方現在關系等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