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軌一方不肯離婚怎么辦
一方不同意離婚,離婚方式采用訴訟離婚的形式要求離婚,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1、法院調解我國法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被告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件時,首先應當進行調解;
2、法院審理中經過調解后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無和好可能時,法院就可以作出準予當事人離婚的判決。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在實踐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首先是要進行調解,第一次訴訟一般是不判決離婚的,一審生效期滿6個月后當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一般在第二次判離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強了。
二、訴訟離婚要提交什么材料
1、民事起訴狀起訴狀要準備三份,一份交法院,一份由法院交給對方當事人,還有一份你需要自己保留,以便在開庭時所用。
2、身份證、對方的戶口本或其它的居住證明在立案時需要向法院提交您的身份證復印件
3、結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是用以證明你們之間的婚姻關系的。
4、財產清單財產清單需要準備三份,交法院一份,由法院轉對方當事人一份,還有一份你自己留存。
三、法院什么情況下才會判決離婚
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件時,首先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