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政局協議離婚房產分割是不是有法律効力
民政局協議離婚房產分割是不是有法律効力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協議,自雙方領取離婚證時UI雙方產生相應拘束力,但該協議中的財產、子女撫養等內容,不具是不是有強制執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是不是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是不是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民法典中離婚協議在法律上是不是有效
《民法典》規定離婚協議在法律上是是不是有效的,只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具是不是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且若是協議離婚的話必須簽訂離婚協議,對于財產以及子女的撫養權問題做出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不是有效:
(一)行為人具是不是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不是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是不是有效。
三、民法典離婚協議約定再婚受法律保護
通過離婚協議約定的再婚不受法律保護。因為該約定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國禁止包辦、買賣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也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條
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是不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